【解读】关于《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9-01-08 13:0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3976 生成日期 2019-01-08 公开日期 2019-01-0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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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2019年1月2日,江苏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2019年1月2日,江苏省司法厅制定下发了《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就该《实施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司法部颁布了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两个部令自施行。两个部令分别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司法部令138号第四十条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考核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同时,司法部于印发的《司法部关于学习贯彻修订后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7]138号),明确要求各地要“运用好年度考核的管理手段,制定年度考核具体办法,明确考核时间、内容、标准、程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处理办法等”。为贯彻落实司法部部令和通知要求,积极推动我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省司法厅制定出台了《实施办法》。

  二、制定过程

  司法部的部令及《通知》下发后,省司法厅高度重视,通过组织传达学习、开展专题研讨、抓好行业规范、扩大执业区域等多种措施迅速加以贯彻落实,在2018年4月初,司法部组织的全国基层法律服务培训班上,我省做了交流发言,得到了司法部的肯定。全国培训班结束后,我厅根据部令和《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实际情况,在对全省基层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基层法律服务所,充分征求各地司法局、基层法律服务所,以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意见建议并充分借鉴参考外省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办法》(初稿),初稿形成后,分别征求了各地及省司法厅厅机关相关处室意见和建议,并根据合规性审查的要求,自10月11日至11月11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结束后,根据各方所提修改意见与意见进行了再次修改完善后,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解读

  《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共分六章三十五条。其中:

  第一章为总则,明确了制定《江苏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实施办法》的依据、目标、原则、责任主体、考核时间等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明确了考核的对象,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况,以及考核的内容。

  第三章为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明确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并明确了具体的评定标准。

  第四章为考核程序,明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年度考核应当提供的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以及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在考核中的职责,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年度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程序,考核结果的运用等。

  第五章为纪律和惩戒,明确对违反年度考核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考核主体的相关处罚。

  第六章为附则,明确考核材料归档主体,并赋予设区市制定考核细则的权利,以及办法生效时间。

  与往年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相关制度相比,《实施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业务培训、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情况纳入年度考核。

  二是考核时间由以前的上半年进行,明确为每年的3月至6月集中进行.

  三是明确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四是细化了考核的内容。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党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遵守《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纪律情况纳入考核。

  五是明确考核四个等次,并明确了每个等次的评判标准。

  六是明确考核结果的公示制度、复核制度。

  七是强化了考核结果的运用。考核结果与奖励惩处挂钩,向社会公示,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形成更有力的约束。

  八是赋予了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考核细则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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