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计划名称 |
任务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数量) |
检查依据 |
备注 |
| 1 |
双随机检查 |
排污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 |
检查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措施落实等情况 |
纳入双随机企业库的排污单位 |
全年 |
重点排污单位(新吴214家、经开6家)、一般排污单位按比例抽查54家、特殊监管对象约6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江苏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无锡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 |
双随机 |
| 水务公司“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 |
检查污水处理厂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应急预案、措施落实等情况 |
污水处理厂 |
全年 |
2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江苏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无锡市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施办法》等文件。 |
跨部门联合抽查 |
| 核与辐射领域监督检查 |
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检查是否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十六条中规定的条件 |
依法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含首次申领、重新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的许可前核查) |
全年 |
根据申请单位数量确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输变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督检查 |
已取得环评批复的输变电建设项目单位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下达任务开展 |
《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
/ |
| 检查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废旧金属熔炼、放射性物品运输、放射源装源和倒源中的核与辐射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情况 |
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涉及放射源回收活动的核技术利用单位 |
全年 |
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抽取比例100%,一般核技术利用单位抽取比例不少于20%;废旧金属熔炼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放射源回收与倒源全覆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第四十五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等法律规定。 |
双随机 |
| 2 |
环评排污许可建设项目领域行政检查 |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检查 |
检查许可证内容相符性以及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企业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情况 |
年度内申领排污许可证以及进行登记管理的企业 |
全年 |
按实际产生数量开展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排污许可证质量提升工程方案》等文件。 |
/ |
|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以及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的其他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年度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企业 |
全年 |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 |
| 3 |
大气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治理现状调查及治理绩效核查 |
检查涉气企业产排污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水平、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以及环境管理水平等 |
省市明确的重点涉气行业企业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七条;《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工业有机废气治理用活性炭通用技术要求》(DB32/T 5030—2025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
/ |
| 餐饮单位油烟污染防治检查 |
检查餐饮单位的油烟污染防治等情况 |
餐饮单位 |
全年 |
每季度不少于15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全市餐饮油烟监管体制和整治工作会商会纪要》(锡政会纪〔2022〕27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25〕51号)、《新吴区餐饮油烟治理专项方案》(锡新污防攻坚办〔2024〕30号)等文件。 |
/ |
| 移动源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 |
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检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检验设备的配套软件是否符合标准、规范 |
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测机构 |
全年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 |
/ |
| 检查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重点区域、机动车集中停放单位;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
全年 |
重型货车3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按要求抽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第五十六条 ;《关于进一步优化机动车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执法〔2025〕34号)。 |
/ |
| 4 |
水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
检查入河排污口水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排污口设置许可、规范化建设等情况 |
设置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 |
全年 |
抽查监管范围内不少于15%的排污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
| 工业水污染排查治理 |
检查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排污许可执行及自动监测数据,排查雨污混接、偷排漏排等问题,核查涉磷、涉酚、涉氟企业排放达标情况,检查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 |
重点涉水工业企业,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重点流域两侧涉水排污单位 |
全年 |
按照工业水污染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时序进度安排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
/ |
| 船舶和港口领域污染防治联合检查 |
检查船舶上岸后污染物处置、含油污染物治理和港口码头粉尘污染防治等情况 |
港口码头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的实施意见》苏污防攻坚指办〔2024〕47 号、《无锡市船舶水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工作方案》(锡污防攻坚办〔2024〕35号)等文件。 |
跨部门联合 |
| 5 |
生态保护行政检查 |
自然保护地监督检查 |
检查自然保护地内人类活动情况等 |
自然保护地 |
全年 |
根据卫星遥感、“绿盾”强化监督、媒体曝光、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自然保护地各类突出问题,以及省下达的检查任务或线索确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暂行办法》第八条。 |
跨部门联合 |
| 6 |
固体废物(土壤、新污染物)污染防治行政检查 |
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监督检查 |
检查固体废物信息报送、跨省转移审批备案、固体废物属性认定、接收单位主体资格技术能力、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以及其他事项 |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
/ |
|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环境管理规范化评估 |
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指标体系,检查危险废物申报、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相关情况 |
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环办固体〔2021〕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 |
/ |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监督检查 |
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检查企业是否满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检查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
/ |
| 涉新污染物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监督抽查 |
检查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数据质量、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中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反公约生产或者使用已淘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或者违规生产、加工使用和进出口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等问题 |
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企业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 |
/ |
| 土壤及地下水领域检查 |
检查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报送 、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 方案制定及实施、地下水污染防治设 施建设和运行等情况;检查污染地块 是否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 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是否存在 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等情况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排污单位、污染 地块等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十六条 ;《地下水管理条例》 、《江苏省地下水管理条例》。 |
/ |
| 7 |
环境风险行政检查 |
重点污染防治设施安全排查 |
对五大类重点污染防治设施(蓄热式焚烧炉废气治理设施、粉尘治理设施、污水治理设施、脱硫脱硝设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进行系统性隐患排查 |
环境风险企业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开展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 |
/ |
| 企业环境风险隐患监督检查 |
检查企业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
环境风险企业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开展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 8 |
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行政检查 |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含污染源在线质控检查) |
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和全面性等内容。检查自动监测数据产生、传输过程的真实性、有效性,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及电子化运维台账填报的规范性、完整性,视频监控安装、联网的全面性、稳定性。检查自动监测、视频监控设备技术参数,以及在线监测监控设备不够完备可能存在的不当干预功能的情形 |
排污单位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三十五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 |
| 污染源监督监测 |
对排污单位的水和大气污染物开展监督监测和质控抽测。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涉重金属行业企业相关堆场、尾矿库、重点行业产业集群环境空气质量和工业园区ODS等开展监测。对入河排污口和危险废物发证经营单位开展监督监测 |
排污单位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开展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 |
| 9 |
个案检查(含信访投诉、异常线索、督办交办等) |
信访检查 |
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核实投诉举报反映的相关问题、检查涉事企业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情况等 |
被投诉举报单位 |
全年 |
按实际产生的信访数量开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八条;《生态环境信访工作办法》第三十四条。 |
/ |
| 大气保障及非现场异常线索核查 |
检查重点区域周边重点涉气污染源、监督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执行情况;以非现场检查方式发现异常线索,核查上级交办线索等情况 |
重点涉气污染源、走航高值点位、在线异常线索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企业、其他非现场手段发现异常线索企业、上级交办线索 |
全年 |
根据上级要求和发现的异常线索、交办线索开展 |
《江苏省生态环境非现场执法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组建全省生态环境执法“数据战队”的通知》、《无锡市生态环境局大气保障党员突击数据融合战队工作方案》等文件。 |
/ |
| 生态环境部重点城市线索企业核查 |
对生态环境部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派发的远程帮扶单位进行涉气检查,并对帮扶发现问题按要求督促整改销号 |
重点城市线索企业 |
全年 |
根据派发任务和整改问题而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改善监督帮扶工作方案》等。 |
/ |
| 长江经济带“清废行动”问题点位核查 |
根据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疑似问题清单,开展疑似问题点位场核查及整改工作 |
生态环境部下发的疑似问题点位涉及企业 |
5-11月 |
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现场核查及整改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开展2025-2027年长江经济带“清废行动”的通知》(环办执法函〔2025〕118号);《关于印发长江经济带发展生态环境保护2025年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综合函〔2025〕135号)。 |
/ |
| 央督省督交办信访问题销号整改情况核查 |
检查央督省督交办信访问题涉及相关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 |
交办信访问题涉及企业 |
全年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核查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等。 |
/ |
| 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太湖治理领域专项巡察、大运河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交办问题整改情况核查 |
检查整改任务和交办问题涉及相关企业问题的整改等情况 |
交办问题涉及企业 |
全年 |
1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核查督办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 |
/ |
| 10 |
其他检查 |
纳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的事项、应邀配合其他部门或单位完成的工作事项、临时交办等工作事项 |
检查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措施落实情况 |
按照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其他部门跨部门联合检查计划或应邀单位或临时交办对象等执行 |
根据上级或其他部门需求确定 |
按照上级或其他部门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或应邀或临时交办等情况,结合实际确定 |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和相关文件要求。 |
/ |
| 注:原则上同一年度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2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应急响应、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