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6-04-08 09:28 来源:人社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2026年3月27日,本机关对无锡博立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锡新人社察询字〔2026〕第181号)(见附件),因无法采取直接、留置、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上述文书,现根据《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锡新人社察询字〔2026〕第181号)(见附件)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书》(锡新人社察询字〔2026〕第181号)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