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1-14 14:38 来源:商务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 1 | 对新车销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汽车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五条。 | 六明示、七禁止、企业备案和年报等信息报送情况 六明示:(1)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2)明示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3)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4)明示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5)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6)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 七禁止:(1)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2)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3)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4)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6)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7)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