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农业农村局 > 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 检查计划 > 正文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发布时间:2025-11-12 17:18      来源:华嘉      选择阅读字号:[ ]     

涉企行政检查计划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方式

抽取比例或数量

检查频次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责任部门

1

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及农药产品质量的行政检查

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

现场检查

2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许可证件是否齐全;生产、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规范;生产、经营的农药产品质量是否合格;农药产品包装、标签或说明书是否合格;农药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体系是否完备; 农药废弃物回收等义务是否履行;农药使用者用药行为是否合法规范

农经服务处

2

对农作物种子(种苗)质量、生产、销售相关行为的行政检查

生产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1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九条

种子标签标识是否规范;种子生产经营是否进行网上备案;生产经营种子是否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执法大队

3

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

现场检查

1

1次/年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饲料产品质量卫生、禁限用药物和违禁物质

执法大队

4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具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农户

现场检查

2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

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是否存在生产记录、合格证出具、质量控制是否规范等不规范行为

服务处

5

对兽药质量的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1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

是否取得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期内

执法大队

6

对兽药生产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生产企业

现场检查

1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是否符合条件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

农服中心

7

对兽药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兽药经营企业

现场检查

2

1次/年

《兽药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五条

持有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经营的产品是否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如兽用生物制品); 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农服中心

8

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的行政检查

单位、行政相对人

现场检查

1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

检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相关条款

执法大队

9

对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活动的行政检查

利用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单位

现场检查

1

1次/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四条

检查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活动;根据被检查人的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特许猎捕证、人工繁育许可证、专用标识、批准文件等相关证件批文,是否取得合法手续

执法大队

10

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行政检查

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

现场检查

2

1次/年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农机经营服务组织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执法大队

11

对动物诊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动物诊疗机构

现场检查

3

1次/年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是否改变许可条件,是否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是否按规定开展诊疗活动

农服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