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告信息 > 正文

无锡市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消防行政执法委托执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10-31 15:53      来源:新吴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现将行使的部分消防监督行政执法处罚权委托给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为明确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利与责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了委托书,特此公告。

  一、委托执法范围、委托执法权限

  (一)委托执法范围。依照委托协议,受委托单位按照行政执法委托书,可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个人等进行消防监督执法。

  (二)委托执法权限。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开展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并实施警告、罚款两项处罚权。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无锡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具体委托执法事项详见附件),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现场处理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

  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按照委托权限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实施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职责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的消防行政处罚行为;

  2.指导并协助受委托单位开展消防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3.为受委托单位提供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4.承担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执法案件错误在委托执法范围内的法律责任。如因委托执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单位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5.组织对受委托单位消防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考核,并通报考评结果。

  6.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行为。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消防行政处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终止委托,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关系。

  7.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单位职责

  1.建立健全相关的消防行政处罚工作制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在受委托权限和范围内积极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并主动接受指导和监督,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保证执法所需的人员、经费和有关设备设施;

  3.及时组织拟参加消防执法工作的人员参加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并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

  4.在履行消防行政执法行为时,执法人员要双人执法,做到严格、公正、廉洁、文明,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对外的行政执法文书;

  5.严格执行委托单位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在委托权限内执法,不得随意降低或者提高处罚标准;

  6. 受委托单位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于次月的第5个工作日前,向委托单位报送上个月委托执法统计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或迟报;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 承担委托执法的对内管理责任,负责内部管理考核、过错责任追究;自行承担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实施行政处罚产生的法律责任;

  9.定期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参加消防执法业务学习培训;

  10.就委托事项配合委托单位开展信访投诉、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三、委托期限

  从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在本委托书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前一个月,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需继续委托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续签。对委托书有调整需求的,由委托双方共同商议决定。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单位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消防救援大队

二0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委托执法事项清单分类明细表

事项名称

违反的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防火间距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未按照规定保持常闭,或者不能保证在火灾时自动关闭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人员密集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使用产生烟火的物品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七条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四条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七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的

《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依据《江苏省消防条例》第八十责令改正;可以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门厅、楼道、楼梯间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处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宿、农家乐等场所未在客房内设置逃生路线示意图,配备逃生器材及其使用说明,并设置明显标识或者放置在醒目位置的

《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依据《无锡市消防条例》第五十七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