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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1905 | 生成日期 | 2025-10-22 | 公开日期 | 2025-10-22 |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新吴区****宠物医院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案) | ||||
2025年8月6日,当事人未在诊疗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朱**、孙*、周**、刘**的健康证明。依据《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在诊疗场所公示诊疗活动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当事人违法行为系初次违法,调查中也无证明未公示的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诊疗活动,且及时改正,对照《关于印发《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1.0版)》和《无锡市农业农村领域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清单(1.0版)》的通知》(锡农规【2025】1号)规范性文件,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条件的不予处罚事项(第42项),本机关于2025年10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