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无锡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时间:2025-08-19 13: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1526 生成日期 2025-08-19 公开日期 2025-08-19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9号

  无锡广亿达商贸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8月22日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6月16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杨福良认为该公司2016年8月22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7.8.15-2027.8.15)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杨福良提交了2025年2月17日岐山县公安局五丈原派出所接报案回执,证明其就身份信息被盗用报警。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5〕第9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6月18日,我局对杨福良进行了询问调查。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5年6月20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被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7月8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8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49号),鉴定意见显示“杨福良”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杨福良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8月22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杨福良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6年8月22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均系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8月22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杨福良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备案。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该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