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

时间:2025-08-19 13: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1525 生成日期 2025-08-19 公开日期 2025-08-19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8号

  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

  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撤销该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中关于赫武乐的股东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赫武乐认为该公司2016年4月14日的股东变更登记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于2025年6月3日向我局投诉,反映其曾在北京购买无锡天地人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理财产品,销售及公司相关负责人告知其公司上市后将有高额回报,但经购买理财产品的部分群众到无锡工商部门查询,方得知自己并未成为无锡天地人和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股东,而其身份信息在本人不知情且未授意的情况下被无锡地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冒用。

  我局于2025年6月4日对申请人的撤销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并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5〕第8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6月13日,我局对本案申请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无法联系。2025年6月4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9年7月1日、2020年7月9日、2021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0年2月14日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2025年7月7日,我局将本案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8月1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48号),鉴定意见显示工商档案中“赫武乐”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上述申请人未在该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以及各项证据,我局认定该公司2016年4月14日股东变更登记中关于赫武乐的股东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该公司2016年4月14日准予变更登记档案中《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该公司2016年4月14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赫武乐的股东变更登记。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该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8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