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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1523 | 生成日期 | 2025-07-31 | 公开日期 | 2025-07-31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2025〕15号 |
当事人:无锡兴盛涛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涛 职务:执行董事
住所: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北路286-726
经营范围:矿山机械、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建材、电气机械及器材、五金产品、家用电器、电子产品、计算机及软件和辅助设备、文具用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电线电缆、针纺织品、首饰珠宝、煤炭、非金属矿及制品、金属及金属矿、汽车配件、橡胶制品、陶瓷制品、医疗器械、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农副产品的销售;百货的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4月15日徐长明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依法于准予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备案。
2017年9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原“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职能,2024年5月正式更名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4月23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李涛认为该公司2016年4月15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2.03.12-2022.03.12)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李涛本人提供了陇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出具的补办信息表,证明其于2016年11月16日进行身份证丢失补办。
我局于2025年4月23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5〕第6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4月27日,我局对李涛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中显示的经办人无法联系。2025年5月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被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5月20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6月1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99号),鉴定意见显示“李涛”笔迹非本人书写。
因无法联系另一股东谢慧英,我局于2025年6月24日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5号),告知其与潜在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李涛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4月15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李涛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4月15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有关李涛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