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无锡艾博不锈钢有限公司)

时间:2025-07-15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1522 生成日期 2025-07-15 公开日期 2025-07-1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2025〕14号

  当事人:无锡艾博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永江   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住所:无锡市新区纺城大道289号(南方不锈钢市场)27幢115号二楼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5年5月11日陆辉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及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市锡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于2015年5月11日准予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017年9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承接原“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区分局”“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职能,2024年5月正式更名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3月2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赵永江认为该公司2015年5月11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4.7-2018.4.7)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赵永江本人提交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2015年4月17日-2014年4月15日的查询账户明细、以及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新塘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卡开卡单复印件,证明其不知名下在无锡有邮政储蓄银行卡,系身份证被人冒用办理。

  我局于2025年3月25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5〕第4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4月8日,我局对赵永江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经办人及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5年4月16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9年7月2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报,2021年11月11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5月20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6月9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97号),鉴定意见显示“赵永江”笔迹非本人书写。

  2025年6月12日,我局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中留存的联系方式,向公司前法定代表人李义邮寄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另我局于6月12日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向公司现股东张文涛等潜在利害关系人公告送达了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4号),告知其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赵永江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5年5月11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赵永江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5年5月11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赵永江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