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公告

时间:2025-06-26 15:55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1102 生成日期 2025-06-26 公开日期 2025-06-26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下载
内容概述 无锡固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629户企业(名单附后):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03月19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无锡固祥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等629户企业(名单附后):

  经查,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2022年度的年度报告,且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同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我局于2025年03月19日发布《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期届满,当事人仍未履行法定义务,处于长期停业未经营状态。

  这一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之行为。

  我局依法立案,并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也未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有关规定,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将被依法实施任职资格限制。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送达之日(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起六十日内向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名单(629户)

  

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