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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900 | 生成日期 | 2025-05-16 | 公开日期 | 2025-05-1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新吴区〔2025〕2号 |
征收土地公告
新吴区〔2025〕2号
2025年5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6.1798公顷(苏政地B〔2025〕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4-32#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鸿西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6.1798公顷,其中农用地5.9513公顷(含耕地4.6566公顷),建设用地0.1629公顷, 未利用地0.0656公顷。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锡达路、东至新荣路、南至谢家湾浜、西至西仓浜。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新吴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锡政规〔2023〕4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鸿山管理所(地址:后宅中路117号;电话:88997323)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征收土地公告期为30日(2025年5月17日至2025年6月15日)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