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04-29 09:39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811 | 生成日期 | 2025-04-29 | 公开日期 | 2025-04-29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新区****农资服务部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案) |
2025年3月5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专门经营的91种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鉴于当事人系初次发生违法行为,并于2025年3月19日前将涉案的91种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补录到“种业通”APP备案,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取证,认识违法问题态度好。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5年4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