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无锡鑫的益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时间:2025-04-15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1519 生成日期 2025-04-15 公开日期 2025-04-15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2025〕12号

  当事人:无锡鑫的益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简勇   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住所: 无锡市新吴区长江路12号长江大厦1栋302室

  经营范围:建材、家具、金属材料及其制品、五金产品、钢材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6年6月29日王伟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16年6月29日准予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备案。

  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新办发〔2017〕149号)的规定,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取得了新吴区范围内企业的名称核准、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企业登记注册及撤销登记等职权由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承继。2024年7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更名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1月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简勇认为该公司2016年6月29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9.1.13-2029.1.13)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简勇本人提供了2012年6月23日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月8日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北派出所出具的报警证明。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5〕第2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1月14日,我局对简勇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及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5年1月13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21年7月6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2021年2月4日、2021年12月23日因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1月16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2月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20号),鉴定意见显示“简勇”笔迹非本人书写。

  因无法联系现股东杜赛,我局于2025年3月4日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2号),告知其与公司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简勇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6月29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简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设立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6年6月29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中关于简勇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