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决定书(无锡大润不锈钢有限公司)

时间:2025-03-28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5-00715 生成日期 2025-03-28 公开日期 2025-03-28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2025〕10号

  当事人:无锡大润不锈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静   职务:执行董事、总经理

  住所: 无锡新吴区南方不锈钢市场5002号

  经营范围: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12月1日孙曙行作为委托代理人向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提交了相关申请材料,申请办理你公司的设立登记及备案。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依法于2017年12月1准予了你公司的变更登记及备案。

  2024年7月,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正式更名为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12月28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张静认为该公司2017年12月1日的变更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0.12.09-2030.12.09)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张静本人提供了霍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其于2010年12月9日因身份证件丢失补领。

  市场准入处于2024年12月30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4〕第39号《受理通知书》。2024年12月30日,市场准入处、规划协调处对张静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及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5年1月2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2020年7月10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2025年1月23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5年2月2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19号),鉴定意见显示“张静”笔迹非本人书写。

  因无法联系现股东赵运广,以及前法定代表人周丹,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在新吴区政府网站公告送达了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0号),告知其与公司利害关系人我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备案)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公告期满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的要求。

  综上所述,结合张静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7年12月1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张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登记、执行董事、经理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

  你公司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设立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规定,你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你公司2017年12月1日关于张静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变更登记、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六个月内直接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