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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5-00717 | 生成日期 | 2025-03-04 | 公开日期 | 2025-03-04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1号 |
无锡先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2003年8月4日设立登记中关于王炜的股东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1月3日,该公司股东王炜认为该公司2003年8月4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王炜的股东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现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33010380081804)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王炜本人提供了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参保证明,以及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南京智达康无线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聘用合同书》、《关于与王炜解除聘用合同的决定》,证明其2003年7月至2004年9月在南京参加工作;另提供了浙江汉博司法鉴定中心文书意见书(浙江汉博[2025]文咨字第1号)。证明该公司档案中的“王炜”签名非王炜本人所签。
我局于2025年1月7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数撤受〔2025〕第1号《受理通知书》。2025年1月14日,我局处对王炜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5年1月13日,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结合王炜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03年8月4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王炜的股东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03年8月4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出资协议书》《申请企业登记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承诺书》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03年8月4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王炜的股东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