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无锡弘双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时间:2025-01-06 09: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3195 生成日期 2025-01-06 公开日期 2025-01-06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号

无锡弘双荣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利害关系人: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7月4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李倩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登记,以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4月29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经理李倩认为该公司2016年7月4日的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3.02.27-2023.02.27)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李倩本人提供了2023年4月11日高平市公安局建宁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丢失补领证明。

  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对本案进行受理,向当事人送达锡新行审撤受〔2023〕第14号《受理通知书》。2023年5月15日我局对李倩进行了询问调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及其他股东无法联系。2023年5月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苏)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该公司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2020年7月10日、2021年7月6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21年2月4日、2022年2月14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2020年7月24日、2021年7月19日、2022年7月15日、2023年7月24日公司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2023年5月8日,我局将本案线索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进行笔迹鉴定,2024年11月25日被退回。2024年12月5日,我局委托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对本案进行笔迹鉴定,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2024年12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锡江南司鉴所[2025]文鉴字第255号),鉴定意见显示“李倩”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结合李倩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7月4日的设立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6年7月4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6年7月4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李倩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登记,以及执行董事、经理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撤销登记(备案)听证告知书》(锡新数撤听告字[2025]第1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规划协调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