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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4-01422 | 生成日期 | 2024-07-24 | 公开日期 | 2024-07-24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锡新数撤听告字【2024】第8号 |
无锡中科医学研究有限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
无锡中科医学研究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该公司于2018年7月28日设立登记中关于徐小虎的监事备案。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4年5月6日,该公司监事徐小虎认为该公司2018年7月26日的监事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该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徐小虎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15.3.24-2035.3.24)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徐小虎本人提供了2024年4月10日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长江路派出所出具的出警记录。
经查阅公司登记档案,该公司登记材料上的经办人、法定代表人沈爱军无法联系。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该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结合徐小虎本人未在该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该公司2018年7月26日设立登记中关于徐小虎的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该公司2018年7月26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附件2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该公司2018年7月26日的设立登记中的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该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数据局
2024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