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新吴区**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时间:2024-04-03 10:1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4-00615 生成日期 2024-04-03 公开日期 2024-04-0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农业农村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新吴区**宠物店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案)

  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新吴区**宠物店在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美团电商平台“**宠物生活馆(东风家园店)”以人民币35.00元/片的标价向吕**销售了2片“拜宠清(犬)”兽药,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属于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24年3月27日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3.10元、罚款人民币168.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