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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重大事故隐患2起典型案例! 天然气安全再提示!

发布时间:2024-03-19 10:45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为深刻吸取近期天然气爆炸事故教训,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新吴区应急管理局现向社会公布2起重大事故隐典型案例,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预防和杜绝天然气事故发生。

  曝光案例一:无锡五冶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24年1月10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五冶新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车间内退火炉区,共有11套燃气罩式退火炉,该设备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上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且缺少与压力监测报警装置联锁的自动切断装置。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罚结果】无锡五冶新材科技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陈某兴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拟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曝光案例二:无锡进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24年3月6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进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预处理配套烘干房天然气燃烧器和喷粉配套固化烘房天然气燃烧器2台设备的燃气管道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及紧急自动切断联锁装置。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罚结果】无锡进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拟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九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第七条第五款 机械企业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风险警示】

  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的《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明确了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的重大事故隐患情形工贸企业要对照标准主动排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