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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第十批)

发布时间:2024-03-14 14:08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截至2024年2月29日超过许可期限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由无锡市新吴区应急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上述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名单(第十批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