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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警示 |违规电焊要不得!罚!

发布时间:2024-03-08 10:41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电焊切割属于特种作业,具有高温、炽热、易燃、飞溅的特点,若是操作不慎,防范措施不到位,易引发火灾、爆炸等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导致人员伤亡,因此电焊岗位从业人员,需要经专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新吴区应急管理局现通报2起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典型违法案例,提醒广大生产经营单位绷紧安全弦,不断强化动火作业管理,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一:无锡诚致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23年6月4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诚致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名从业人员仲某正在进行电焊作业。经查询,仲某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无锡诚致信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对主要负责人张某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9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无锡天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2024年1月9日,新吴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无锡天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单位易某持有“北京中培建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颁发的《岗位测评合格证书》(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未经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无锡天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新吴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判定情形:

  企业使用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企业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企业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有效期或者到期未复审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

  风险警示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样本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查询途径

  各企业在招聘特种作业人员时,需提前询问是否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件,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cx.mem.gov.cn/或者搜索微信公众号“国家安全生产考试”,查询证件真伪。

  牢记电焊气割“十不准”

  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