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12-20 15:2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3-03810 | 生成日期 | 2023-12-20 | 公开日期 | 2023-12-2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3】第9号) |
原江苏飞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
原江苏飞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注销登记一案,现已审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你公司2019年10月10日的注销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10月26日,我局收到谈炎提交的撤销原江苏飞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跃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谈炎称,2022年9月22日,熊守莲以谈炎、王兴野、席珠芳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共同承担飞跃公司的清算责任。但谈炎称其本人并非真正的清算组成员,也并未在清算报告上签字,飞跃公司提交的注销材料是虚假材料,请求我局依法撤销飞跃公司2019年10月10日的注销登记。
谈炎提交的证据有:1.关于请求撤销江苏飞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注销登记的申请;2.承诺书;3.锡江南司鉴所[2023]文鉴字第92号无锡江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4.江苏飞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清算报告复印件;5.(02149004-21)公司注销[2019]第10100004号公司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6.情况说明复印件;7.鉴定申请书复印件;8.(2022)苏0214民初8343号民事判决书;9.劳动手册复印件。
经查阅飞跃公司工商档案,飞跃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我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我局于2019年10月10日予以核准。
谈炎在提交给新吴区法院的情况说明中称,其于2015年4月入职上海嘉桢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5月被外派至途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谈炎称,其工作期间被要求担任飞跃公司监事,但其从未实际参与过飞跃公司的实际经营。其提供的劳动手册载明:谈炎已于2018年4月从途酷(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离职,2018年8月起供职于可可琳纳食品贸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且根据谈炎提交的笔迹鉴定意见及新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飞跃公司清算报告上的签名并非谈炎本人所签。因此,我局认为谈炎身份信息被冒用担任飞跃公司清算组成员已达到高度盖然性。
经查阅公司登记档案,你公司登记材料上的法定代表人无法取得联系。我局于2023年10月31日在新吴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关于江苏飞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涉嫌虚假注销登记的公告,公示期45天,公示期内未收到相关市场主体及利害关系人的异议申请。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飞跃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提供的材料为虚假材料,我局决定撤销该公司2019年10月10日的注销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