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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3-11-14 13:34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2023年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其中《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

  一、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对使用的灯具开展自查,对不符合《办法》要求的照明设施及时停用并进行更换。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选购食用农产品照明灯具应以不明显改变所售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为标准,建议参考GB 50034-2013《建筑照明涉及标准》的相关要求,一般超市营业厅照明光源的显色指数Ra要求不小于80。

  二、《办法》施行之后,对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区市场监管局将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办法》施行之后,如发现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生鲜灯”等行为,消费者可拨打1231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相关法律条款: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3年6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下简称销售者)应当保持销售场所环境整洁,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防止交叉污染。

  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鼓励采用净菜上市、冷鲜上市等方式销售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和贮存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

  (二)销售、贮存和运输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未配备必要的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的;

  (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

  高新区(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