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3】第3号)

时间:2023-11-02 14:52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3-03206 生成日期 2023-11-02 公开日期 2023-11-02
文件编号 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3】第3号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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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3】第3号)

无锡坤秀商贸有限公司:

  你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设立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的设立登记。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7月,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李仲彬认为你公司的本次设立登记及备案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身份信息被你公司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8.09.03-2018.09.03)系被他人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李仲彬本人提供了2023年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马场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成都蓉城司法鉴定中心于2023年9月21日出具的成蓉[2023]文鉴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显示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签字处的“李仲彬”笔迹非李仲彬本人书写。

  经查阅公司登记档案,你公司登记材料上的委托代理人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你公司2016年12月12日、2017年7月11日、2018年7月5日、2019年7月2日因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6年12月12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你公司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公司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你公司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结合李仲彬本人未在你公司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的承诺,我局认定你公司2016年5月13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李仲彬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取得。你公司2018年3月15日准予设立登记档案中的《股东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8年3月15日的设立登记中关于李仲彬的股东登记及监事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