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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3-03141 | 生成日期 | 2023-10-20 | 公开日期 | 2023-10-20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听证告知书(锡新行审撤听告字【2023】第2号) |
无锡天脉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
你合伙企业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本局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你合伙企业于2013年1月9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何翠群合伙人变更部分。
现将本局拟作出撤销登记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3年5月,你企业合伙人何翠群认为你合伙企业的本次变更登记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向我局投诉,反映其名下被注册了合伙企业,系其购买理财产品后身份证被冒用。登记材料上的身份证复印件(有效期为2004.6.5-2024.6.5)系丢失被冒用提交的虚假材料,何翠群提交了东莞市公安局南城分局白马派出所出具的报警回执(回执号J44195220039796)。
经查阅合伙企业登记档案,你合伙企业登记材料上的委托代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均无法取得联系。另通过江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你企业于2016年7月5日、2022年7月4日、2023年7月5日因未在规定时间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2023年6月21日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发现你合伙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
我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了“企业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公告期为45日。期间未收到你合伙企业及利害关系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2023年5月15日,我局将本案移送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进行笔迹鉴定,无锡市公安局2023年9月28日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何翠群”笔迹非本人书写。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你合伙企业2013年1月9日的变更登记系冒用他人身份、使用欺诈性手段伪造“何翠群”签名取得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的行为。
你合伙企业2013年1月9日准予变更登记档案中的《合伙人决议》《入伙协议》、《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出资份额转让协议》等均为虚假材料,冒名登记事实清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拟撤销你公司2013年1月9日的变更登记中关于何翠群的合伙人变更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撤销登记决定,你公司及有关利害关系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以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局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法规处 联系电话:85218590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行政审批局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