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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86号)

发布时间:2023-09-15 15:26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38号-1。

  负责人:包旭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对其2023年6月24日提起的举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并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回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3年6月23日20点在无锡肯德基有限公司旺庄分店(以下简称“肯德基旺庄店”)购买“小吃畅吃”,实际不畅吃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2023年6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app向被申请人实名举报并提交了相关证据,至今,被申请人没有作出是否受理举报是否立案调查的任何回复。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具有法定调查处理责任。二、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申请人的行为违法,请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网页手机端举报详情页面截图1组;3.付款截图1张。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告知义务,不予立案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5日通过江苏省市场监管投诉平台收到申请人关于肯德基旺庄店广告违法行为的举报,称其于2023年6月23日购买了小吃畅吃,实际不畅吃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要求查处,并赔偿消费者500元。被申请人随后对肯德基旺庄店开展调查,经查,肯德基微信小程序开展有夜宵畅吃畅喝促销活动,销售夜宵堂食小吃卡券。在购买该卡券时点击“选规格”,对应弹出畅吃畅喝活动卡券兑换规则进行了说明,消费者只有点击说明下方“我知道了”字样后才可进行购买。肯德基小程序中对其优惠卡券的使用时效、使用次数和使用方式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虽然字面上“畅吃畅喝”容易让人理解为没有限制的意思,但因肯德基在销售环节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符合《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肯德基旺庄店违法事实不成立,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于2023年7月18日短信告知申请人。二、被申请人的告知时间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2023年6月25日接举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于2023年7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作出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2023年7月18日短信告知举报人不予立案,以上行政行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处理确当,申请人主张的事实和理由没有依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张;2.2023年7月18日告知不予立案的短信截图1份;3.畅吃畅喝app/小程序菜单页面截图1组;4.江苏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复印件1份;5.肯德基旺庄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组。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4日,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举报肯德基旺庄店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举报单号:1320214002023062489596838,举报内容为:“2023年6月23日20点购买了小吃畅吃,实际不畅吃存在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要求查处,并赔偿消费者500元。”被申请人展开调查发现,肯德基app/小程序中小吃畅吃商品栏中点击“选规格”后弹跳出的活动说明中写明“‘小吃畅吃券’在下单后至‘我的卡包’查看,每隔25分钟可兑换一份,最多可兑换4份,22:35后下单所获得的‘小吃畅吃券’将无法兑换,请您注意下单时间和兑换时间。”购买者在点击“我知道了”选项后可选规格。2023年7月13日,被申请人经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7月18日向申请人发送短信告知:“你关于肯德基旺庄店小吃畅吃活动的举报,缺乏初步证明被举报人违法的证据,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本辖区内投诉举报的工作职责。《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6月24日收到申请人通过12315平台提交的举报单后,于2023年7月14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同年7月18日作出短信告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肯德基app/小程序通过活动说明页面介绍了活动规则,在销售过程中已进行了充分提示,申请人对商品名称的理解虽与活动说明不同,但其购买商品时在商家弹出活动规则说明框内点击“我知道了”并继续购买,表明申请人已经阅读并接受商家的活动规则自愿参加活动。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