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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42号)

发布时间:2023-07-11 13:08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7号。

  负责人:焦柯寒,该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旺庄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旺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2023年4月18日收到申请材料,因情况复杂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锡新旺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责令新吴旺庄街道办事处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其在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街道的房屋因拆迁、强打、强抢,安置过程一直有争议,故一直上访依法维权。2023年2月,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其签名的息访承诺书。被申请人于3月21日作出锡新旺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被申请人公开的范围。申请人认为,其所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信息,且被申请人作为地方属地的主管基层政府依法应当对申请人作出案涉信息公开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1.《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复印件1份;2.锡新旺复〔2023〕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1份;3.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组。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在其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中申请公开“锡新旺街报字(2016)14号”文件、“本人息访承诺书”,答复人经查询得知,该信息属于信访程序中记录或保存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该条款明确规定了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过程中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因此答复人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行政机关在信访处理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作为调整信访领域相关行为的特别法—《信访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因此,答复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七)项规定,指引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到信访部门查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答复人在法定期间内作出答复,程序合法。答复人2023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于3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在法定期限内做出了答复,并送达至申请人,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答复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符合法律规定,答复程序合法,请区政府依法决定维持答复。为证明其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身份证及信封页复印件1组;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邮寄面单、妥投记录复印件1组。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5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中所需的信息内容为:“申请你处锡新旺街报字(2016)14号以及本人息访承诺书的公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锡新旺信复〔2023〕18号),主要内容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锡新旺街报字(2016)14号’文件、‘本人息访承诺书’,属于信访程序中记录或保存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七)项规定,请您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到信访部门查询。”并于2023年3月23日邮寄申请人。

  复议过程中,经向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锡新旺街报字〔2023〕14号”材料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信访事项向新吴区信访局作出的情况报告。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申请人申请所需的信息及本机关的调查核实,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是信访过程中产生的信访信息,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另外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25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3年3月21日作出答复,并于3月23日邮寄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3年3月21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锡新旺信复〔2023〕18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