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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3〕锡新吴行复第28号)

发布时间:2023-05-18 16:53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申请人:冯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和风路28号科技商务中心12楼。

  负责人:黄海清,该局局长。

  代理人:周希成、章玲洁,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告知书》(锡新建信告〔2023〕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0日收到申请材料,同年2月24日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2023〕13号),要求其进行补正,于同年2月27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延期30日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告知书》违法;2.要求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在15天内:(1)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对无锡市新吴区深港国际宝阁丽深港都会广场(以下简称“深港都会广场”)房屋主体结构与地下排风口相连产生房屋安全或质量问题进行监督与查处;(2)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深港都会广场房屋开发商增设预制楼板进行分割的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3)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对宝阁丽深港都会广场开发商自行增设预制楼板影响房屋安全及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查处。

  申请人称:2021年8月1日申请人购买了深港都会广场房屋后,发现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自2022年6月21日起,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案涉房屋建设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手续进行公开,对房屋安全质量问题进行监督及查处。但在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明确书面告知申请人,其对申请人的诉求不予处理,其行为明显属于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地下室排风口位置事宜,经现场核实,风井位置按图施工。但“按图施工”也并不排除房屋因为风井位置而产生的安全及质量问题,被申请人的回复答非所问,属于行政不作为;二、被申请人在《告知书》中告知:因购房人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改造协议,故对改造纠纷不予处理。该回复更是避重就轻。首先购房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改造协议是建设单位事先拟定、单方提供的,是在建设单位处于强势地位,购房人不签就无法拿房的情况下被迫签订的,属于排除购房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从法律效力上来讲属于无效协议;另外,因房屋还有一部分未售出未交房,所有案涉广场中的同类型房屋有一部分没有改造协议,综上即可证明开发商增设挑板的行为并未真实经过业主同意,属于其单方行为。其次,根据《无锡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房屋结构改造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许可审批,同时相关部门有配合查询房屋改造信息的义务。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提出公开房屋改造的行政许可审批及备案手续,被申请人避重就轻,从未正面回复是否有相关手续;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增设挑板的改造是否影响房屋安全及质量进行监督与查处,被申请人也未予履职。请求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举报信》(落款日期为2022年6月21日)复印件1份;2.《关于冯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锡新建信复字〔2022〕115号)复印件1份;3.《告知书》(锡新建信告〔2023〕7号)复印件1份;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工作交办函》复印件1份;5.《关于深港都会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知情及同意确认书》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以驳回。本案中,申请人所提出的复议申请,存在诸多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具体而言:第一,本案所涉的《告知书》并非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本案被复议行为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信访事项进行的处理,申请人可通过申请复查的方式来行使救济,而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第二,申请人与《告知书》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信访请求,被申请人通过《告知书》的方式予以处理,该《告知书》的主要内容为告知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行使权利,实际并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符合法定程序。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转办的该信访事宜。事实上,针对同样的投诉内容,申请人曾于2022年5月在12345平台上投诉,2022年6月21日在12345平台上投诉,2022年7月25日通过举报信投诉。在收到相关投诉后,被申请人亦及时进行了核实。根据核实的结果显示:第一,地下室排风口位置按图施工;第二,关于室内增设挑板事宜,申请人已出具承诺书认可对其房屋内增加轻质预制楼板将房屋进行水平分割。基于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8日作出《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方式告知申请人,上述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三、申请人在此次复议中提出的其他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告知书》系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2022年12月5日举报信涉及事项所作的答复。在该举报信中,申请人反映了两个问题:一是该房屋主体与小区地下排风口连接的问题;二是房屋中间被预制楼板分割的问题。至于申请人在此次复议中所提出的“要求公开开发商增设预制楼板进行分割的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议请求系其在复议阶段新增加的请求,并非针对被申请人已经作出的《告知书》所涉内容不服,故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复议机关不应在本次复议中予以理涉。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

  1.《冯某投诉处理情况说明》复印件1份;2.《承诺书》复印件1份;3.《举报信》(落款日期为2022年12月4日)复印件1份;4.无锡市信访局办信处“流转信息”页面截图打印件1份;5.《告知书》(锡新建信告〔2023〕7号)及邮件查询记录复印件1组;6.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综合工单及处理过程(2022年5月17日)复印件1组;7.无锡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综合工单及处理过程(2022年6月21日)《举报信》复印件1组;8.举报信(2022年6月30日)复印件1份;9.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信访交办函(锡建信字第(032)号)、省住建厅工作交办函、举报信、邮寄信封、《关于冯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锡新建信复字(2022)115号)复印件1组。

  经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高新区(新吴区)信访局转办的《举报信》,主要内容为反映“深港都会广场房屋存在问题,房屋主体与小区地下排风口连接,排风打开时造成房屋整体共振同时产生严重噪音,无法正常入住和办公。宝阁丽销售人员隐瞒事实,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房屋实际交付层高为3米,网签合同为6米,中间被轻质预制楼板分割,不符合相关房屋质量要求,没有审批备案手续,存在安全隐患,属于违章建筑”、“签署的改造协议,是开发商强制条件之一(整个宝阁丽项目均强制签署该协议),新吴区住建局至今未提供房屋安全质量书面材料,包庇开发商”、“地下室双排风口同时开启整幢房屋存在明显共振晃动,存在引起房屋倒塌的安全隐患”。2023年1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锡新建信告〔2023〕7号)并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主要内容为“地下室排风口位置事宜信访事项,我局经现场核实,风井位置按图施工,室内增设挑板事宜,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附件,是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改造协议,此部位出现的改造纠纷依法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请您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另查明,2022年5月17日申请人通过无锡市“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反映:“服务对象在无锡新吴区锡沪路南侧新兴路东侧的深港国际购买了宝阁丽小区的房屋,图纸上及合同上均显示房屋层高为6米,但是房屋实际层高却只有3米,并且地下排风口在申请人房屋里面,只要地下排风开启房子就会震动且发出噪音,影响生活并且存在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核实情况,对于房屋实际层高与图纸层高不符却能验收通过的情况给出合理解释,且希望能够把其房子内的地下排风口移出房子”。2022年5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话方式回复申请人:“建设单位表示隔层为竣工后加装,购房合同中明确了相关协议内容。申请人反映的移动出风口位置事宜不在我站受理范围之内。若后续建设单位维保不及时,投诉人可至珠江路30号安质监站投诉登记处理,或拨打电话85220250-8029”。

  2022年6月21日申请人再次通过无锡市“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反映:“1.该房屋主体与小区地下排风口连接,排风打开时会造成该房屋整体共振同时产生严重的噪音,无法正常入住和办公。宝阁丽销售人员在销售该房屋时隐瞒此项事实情况,存在欺瞒消费者的行为;2.该房屋实际交付层高为3米,网签合同为6米,中间被轻质预制楼板分割,是否符合相关房屋质量要求,是否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其诉求目的为“希望宝阁丽正面回应并处理、解决房屋主体与小区地下排风口连接、排风打开时会造成该房屋整体共振同时产生严重的噪音问题”。同时将落款为2022年6月21日的《举报信》作为附件。被申请人于2022年7月4日回复申请人,主要内容为:“建设单位表示隔层为竣工后加装,购房合同中明确了相关协议内容。投诉人反映的移动出风口位置事宜,建设单位表示现场按图施工,投诉人诉求移动出风口位置事宜不在我站受理范围之内。若后续建设单位维保不及时,投诉人可至珠江路30号安质监站投诉登记处理,或拨打电话85220250-8029”。

  申请人于2022年7月25日在阳光信访平台进行信访,主要诉求为反映房屋质量问题,概况信息为“其于2021年8月1日购买宝阁丽深港都会广场房屋。目前房屋存在以下问题:1、该房屋主体与小区地下排风口连接,排风打开时产生共振使房屋摇晃,同时产生严重噪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法正常入住和办公,该设计是否符合现骨干房屋质量要求,是否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2、该房屋实际交付层高为3米,网签合同为6米,中间被轻质预制楼板分割,是否符合相关房屋质量要求,是否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其去年购买该房屋后多次与宝阁丽协调以上问题,对方一直未予以解决,今年来多次以多种方式在新吴区住建局投诉未受理,现要求协调解决房屋问题”。省住建厅于2022年7月4日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落款为2022年6月30日的《举报信》,《举报信》内容与阳光信访平台中的概况信息一致。2022年8月11日,省住建厅作出《工作交办函》,要求市住建按《信访工作条例》“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相关规定办理并答复信访人。次日,市住建作出锡建信字第(032)号《无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访交办函》,将“省厅交办冯某反映深港国际宝阁丽深港都会广场房屋问题信访事项”交由被申请人办理。同年9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冯某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回复》(锡新建信复字〔2022〕115号),主要内容为“关于新吴区深港宝阁丽地下室排风口位置是否合理及家中室内增设挑板事宜,经调查新吴区深港宝阁丽为现房销售,关于地下室排风口位置事宜,2022年7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实,经核实现场风井位置按图施工。关于室内增设挑板事宜,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合同附件,是您与建设单位签订了相关改造协议。2022年8月1日,我局工作人员电话与您联系,告知您处理结果,此部位出现的改造纠纷建议您与建设单位协商处理或走相关司法途径”。

  再查明,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向无锡深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港公司”)出具《关于深港都会广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的知情及同意确认书》,主要内容为“本人购买贵司开发的深港都会广场房屋,本人确认在签订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贵司已充分告知本人关于该房屋所在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变更事宜,本人同意并确认将该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章第一条第2款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3202012015X0227号’变更为‘建字第3202012017X0215号’。本人确认前述工程规划许可证号的变更不会对本人与贵司签订和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产生任何影响,更不会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产生任何影响”。同日,申请人又向深港公司出具《承诺书》1份,主要内容为承诺“本人认可本人购买的该房屋室内在-2.7米、3米左右标高处(具体标高以实际现状为准)增加轻质预制楼板将该房屋进行水平分隔,并确认该分隔并非《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实际为贵司免费赠送给本人。贵司向本人交付该房屋时,本人同意对该分隔按现场实际的现状进行接收,并承诺不以该分隔作为拒绝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或追究贵司任何法律责任的理由”。

  复议过程中,关于案涉《告知书》是否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落款为2022年6月21日的《举报信》中举报事宜进行的回复的问题,申请人补正称案涉告知书系对其提交的《举报信》的回复。

  本机关认为,关于申请人第一项复议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案涉《告知书》系对其于2023年1月12日收到的高新区(新吴区)信访局交办的落款为2022年12月4日的《举报信》作出的信访答复,本机关对申请人称案涉《告知书》系对其复议提交的落款为2022年6月21日的《举报信》作出答复的主张不予认可。案涉《告知书》系陈述其现场核实的内容,描述申请人与建设单位签订改造协议的情况,并建议申请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上述告知内容对申请人的合法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应向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信访复查。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公开深港都会广场房屋开发商增设预制楼板进行分割的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的复议请求,其在落款为2022年6月21日的《举报信》中提出的“是否符合相关房屋质量要求,是否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实质是对被申请人进行的质询,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亦未提供其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其他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就该事项履职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被申请人是否就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对案涉房屋主体结构与地下排风口相连产生房屋安全或质量问题及开发商自行增设预制楼板影响房屋安全及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查处的问题。《无锡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十一条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举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处理房屋安全投诉、举报”。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处理辖区内房屋安全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仅证明其就申请人在无锡市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内容及信访事项进行了回复,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过调查、处理。本案无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已经全面履行了对前述安全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决定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关于“确认《告知书》违法”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驳回申请人关于“要求纠正被申请人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要求被申请人在15天内:“公开深港都会广场房屋开发商增设预制楼板进行分割的行政许可审批或备案手续”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关于“深港都会广场房屋主体结构与地下排风口相连产生房屋安全质量问题以及预制楼板影响房屋安全质量”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