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5-11 09:57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蒋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震泽路28号。
负责人:沈琦,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行政审批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锡新行审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3月14日收到无锡市行政审批局转送的申请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作出的锡新行审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依法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3年2月1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请求依法公开张公桥村墩上蒋家49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被申请人2023年2月22日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称:本机关已对外公开,项目名称年产10万套机电液一体化高精度动力系统项目,请自行查阅。申请人按照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查询后,未查询到立项批复文件,被申请人未提供申请人所需的文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只提供了项目名称,未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立项批复文件。该答复不合法合规,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行政复议,请予以支持。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或复印件):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1份;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3.申请人身份证1份。
被申请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2023年2月12日收到申请人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新吴区梅村街道张公桥村墩上蒋家49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附件。被申请人已通过网址对外公开,因此告知了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被申请人答复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被申请人2023年2月12日收到申请,2023年2月22日作出答复,并邮寄送达,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了以下证据(或复印件):1.《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份;2.网站截图1份;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查询记录1组。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蒋某、黄某2023年2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张公桥村墩上蒋家49号范围内(具体位置锡达路南侧、新锡路东侧、张公路西侧,南临十米高土墩)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附件。被申请人当日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2023年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申请人公开了案涉地块上项目备案的项目名称等部分信息,主要答复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公开项目名称为“年产10万套机电液一体化高精度动力系统项目”,批复文件无附件。2023年2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同年2月25日申请人签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机关负责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一般而言,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是指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立项请示事项的答复。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是指企业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把企业情况、项目名称、地点、投资规模、声明等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备案证明可以在线打印或要求备案机关出具。因此,批复、备案含义不同,要求有别。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张公桥村墩上蒋家49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附件”,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来看,申请人要求公开的内容是 “批复文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年产10万套机电液一体化高精度动力系统”备案项目名称及网址。从字面含义讲,批复与备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被申请人在未补正明确的情况下,仅向申请人公开了备案项目名称及网址。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行审依复〔2023〕第2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