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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3-00371 | 生成日期 | 2023-02-16 | 公开日期 | 2023-02-16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政策咨询 | |
内容概述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制定和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 |
2022年12月30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于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党和国家高度重视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制定和不断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于1988年制定,2004年、2009年和2018年三次修正,2016年进行了修订。
一、修订目的
此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坚持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的原则,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完善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做好与生物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修订主要亮点
亮点1:突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精神,在立法目的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原则中增加“加强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秉持生态文明理念,推动绿色发展”;在规范放生活动中加“加强对放生野生动物活动的规范、引导”“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物种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等。
亮点2:进一步体现党中央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精神,将有关条文中的“相关自然保护区域”改为“自然保护地”,并明确“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将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划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相关建设项目应当避让然保护地以及其他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产生影响的应当征求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亮点3:加强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能力建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的规范和指导,从而发挥社会组织在收容救护中的作用。
亮点4:针对一些地方野生动物致害等实际问题,细化种群调控相关制度措施,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调查、监测和评估情况,对种群数量明显超过环境容量的物种,可以采取迁地保护、猎捕等种群调控措施,对种群调控猎捕的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和综合利用,种群调控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预防野生动物对人民群众可能造成的危害。
亮点5:关注动物福利,加强对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活动的规范管理。明确“利用野生动物进行公众展示展演应当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保障野生动物健康状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亮点6:根据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实行差别化管理,体现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法明确规定“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严格保护和科学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亮点7:在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方面,提出要“建立联合执法工作协调机制”,来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亮点8:在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方面,强调“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应用”,提高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的信息智能化水平。
亮点9:革除陋习、保障生命健康安全方面,提出“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亮点10:野生动物保护国际合作方面,增加“加强与毗邻国家的协作,保护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关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