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锡新吴行复第131号)

时间:2023-01-30 13:36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3-01220 生成日期 2023-01-30 公开日期 2023-01-3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周某。

  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苏巷路1号。

  负责人:周栋,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周某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江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8日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后决定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履行本人呈交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报告》、未履行职责行为违法(提交举报信和要求履行职责的报告后未有任何书面回复)。

  申请人称:其于2022年10月9日到被申请人党政办向防疫指挥部主任吴某呈交了一份《要求履行职责的报告》,吴某主任当场阅读。申请人当场再次阐明由于受被申请人委托的塘南社区工作人员徐晓红违反街道发放奖励卡的规定,不履行职责,申请人特向被申请人疫情防控指挥部主任提交书面报告,要求依据相关规定和政策对徐晓红是否履行法定职责及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纠正塘南社区的不当行为,但被申请人未予以书面回复,未依法履行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故提起复议申请。

  为证明自己主张,申请人提供《要求履行职责的报告》复印件1份予以佐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接种疫苗的特殊对象赠送礼物并非行政行为,而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众所周知,行政行为最大的特征是强制性。然而,被申请人对接种疫苗的特殊对象赠送礼物系一种倡导性行为,其目的是鼓励特殊对象积极、主动接种疫苗,从而更为有效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特殊对象是否接种疫苗,完全取决于其自由选择,具有任意性,无任何强制性。如果特殊对象不接种疫苗,不产生任何直接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被申请人对接种疫苗的特殊对象赠送礼物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二、被申请人履行赠送礼物的义务基于双方合意,而非法定职责。如前所述,被申请人对接种疫苗的特殊对象赠送礼物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被申请人针对完成疫苗接种的特殊对象履行赠送礼物的义务,完全是基于被申请人和特殊对象双方之间达成的合意,而非基于法律规定的被申请人的职责。三、被申请人已经将另外100元购物卡给了申请人,申请人的权益并没有受到损害。根据申请人接种疫苗时的奖励政策,其可以获赠200元的购物卡。该200元购物卡分二次赠与:第一次,完成接种后,当场赠与100元购物卡。第二次,完成接种的人员到所在社区进行登记,经社区确认后赠与另外100元购物卡。本案申请人未主动到社区进行登记,无奈之下,社区只能将其另外100元购物卡交还给被申请人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疫情防控指挥部反映情况后,经相关工作人员经核实后,将另外100元购物卡赠与给了申请人。后社区通知申请人到社区登记疫苗接种信息,但遭其拒绝。四、被申请人对塘南社区发放购物卡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之所以委托塘南社区发放另外100元购物卡,目的是由社区对接种疫苗的人员的身份进行核实和确认,被申请人与塘南社区之间的关系是民事意义上的委托关系,双方在这个关系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因此被申请人对塘南社区发放购物卡的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管职责。

  为证明自己主张,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予以佐证:1.《江溪街道关于开展第七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附《江溪街道新冠疫苗接种 聚惠来袭 豪礼相赠》)公众号网页打印件1份;2.《江溪街道疫苗接种地点及时间安排》打印件1份。

  经查,2022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公众号“江溪之声”发布标题为《江溪街道关于开展第七轮全员核酸检测的通告》的文章一篇,本章末尾附图一张,图片标题为《江溪街道新冠疫苗接种 巨惠来袭 豪礼相赠》,主要内容为“好礼1:60周岁以上老人第一针接种康希诺疫苗,即可领取500元购物卡,活动时间4月16日-4月20日8:30-19:30,仅有5天,请有需要的居民尽快接种!好礼2:60岁以上老人接种其它疫苗,即可领取200元购物卡,还有1.8L油和10斤大米发放!”

  复议申请时,申请人提供落款日期为2022年10月8日的《要求履行职责的报告》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于5月10日在睦邻中心打了疫苗第二针,根据街道规定,60岁以上人员有200元奖励卡,当场领取了100元,告知我有一张到村里去领。本人6月、8月二次到村里均未领到,反映无果。本人27日在社区、司法所调解也未能有结果,徐晓红告知司法所工作人员,因为此卡是代替街道发的,已经交到街道了。本人27日下午到街道防疫指挥部,指挥部称街道不能直接发放,要社区徐晓红来领回去后发给你。本人向社区报告此情况后,徐晓红仍不予例会,现特此向你报告,徐晓红的行为违反了街道的规定,应当查处”,申请人称上述《要求履行职责的报告》其于2022年10月8日提交被申请人。

  另查明,〔2022〕锡新吴行复第126号行政复议案件中,申请人称“2022年10月9日至被申请人党政办反映情况、提交报告时领取了100元购物卡,但未履行让本人签字的手续”。上述案件中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一份,载明:申请人于2022年8月12日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江溪街道4月、5月、6月,60岁以上老年人打二针的奖励规定”,被申请人于同年9月5日答复“已通过‘江溪之声’微信公众号对外公开,请您关注‘江溪之声’微信公众号后自行查阅、获取”。

  复议过程中,针对打疫苗的奖励办法是否在睦邻中心现场公示的问题,新吴区江溪街道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出具情况说明称:“江溪街道睦邻中心未现场公示或张贴过相关打疫苗奖励办法,仅是在居民微信群中发送过《江溪街道疫苗接种地点及时间安排》(载明接种“加强针”的可领取精美好礼两份),睦邻中心接种现场工作人员会告知领取方式(100元购物卡现场领取,100元购物卡至社区经社区核实确认后领取)。具体的奖励方案以街道提供的‘江溪之声’公众号微信截图为准”。

  本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的重要特征为:由行政机关单方作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使行政相对人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行政相对人的同意为前提。本案中,无论是被申请人发布的《江溪街道疫苗接种地点及时间安排》(载明接种“加强针”的可领取精美好礼两份),还是被申请人于“江溪之声”公众号上发布的标题为《江溪街道新冠疫苗接种 聚惠来袭 豪礼相赠》的内容,60岁以上人员是否接种疫苗系由其自行选择,并不具有强制性,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塘南社区系受被申请人的委托发放购物卡,被申请人对塘南社区的受托行为不具有行政法上的监管的法定职责,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无相关法律依据。此外,无论被申请人是否有监管职责,申请人已实际取得了剩余100元购物卡,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并未受到实际损害,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此,本案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复议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