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2022〕锡新吴行复第114号)

时间:2023-01-09 11:25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3-01211 生成日期 2023-01-09 公开日期 2023-01-09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司法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章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38号-1。

  负责人:包旭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5日收到申请材料,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市监不立字[2022]04第091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3.建议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对被申请人相关直接负责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4.建议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被申请人的直接负责人员作出行政处分;

  5.建议按照公务员法规定对被申请人相关直接负责人员作出政纪处分;

  6.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

  申请人称: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在上海华联购物中心梅村店(以下简称“被举报人”)花费122.08元购买 “妮娜女皇葡萄”,因该产品宣传“比巨峰葡萄更甜”“价格相差两倍多”,涉嫌虚假宣传,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2022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举报挂号信(XA16512035932),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同年9月4日被申请人签收。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市监不立字[2022]04第0913号行政行为完全错误不合法。一、申请人的举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为是错误的。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没有告知救济途径,应撤销重做。三、被申请人的告知书仅告知了结果,未说明原因,未列明适用的法律依据等。四、被申请人未全面公正收集证据,导致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遗漏了申请履职的部分内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接到举报材料后,应当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查实违法行为,依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告知举报人处理结果或实行奖励,申请人还陈述被申请人是否立案直接关系到申请人举报奖励。

  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1.投诉举报函、付款小票、产品图片复印件1组; 2.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锡新市监不立字[2022]04第0913号)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复印件1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不予立案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22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申请人称其在被举报人处购买的“妮娜女皇葡萄”涉嫌虚假宣传,要求查处。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现场核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经查看,被举报人有涉案商品在销售,广告牌上有“妮娜女皇葡萄比巨峰葡萄更甜、更浓”的宣传文字,被申请人现场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现场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被举报人撤除了宣传标签。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被举报人违法情节轻微并立即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2022年9月13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当日向申请人邮寄不予立案告知书。

  二、已全面履行告知义务,申请人主张没有依据。申请人与处理举报事项的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启动了调查程序、查证举报事实,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了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行政处理结果并未对申请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

  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以下证据:

  1. 现场笔录复印件1份; 2.《现场笔录》《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据提取照片、《责令整改通知书》等材料复印件1组; 3.《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1组4.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等复印件1组; 5.《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1份;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邮寄凭证复印件1组。

  经审理查明,2022年8月29日申请人花费122.08元在被举报人处购买“妮娜女皇葡萄”,被举报人宣传“比巨峰葡萄更甜”,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违反《食品安全法》《广告法》等有关规定。2022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邮寄了举报挂号信(XA16512035932),请求被申请人查处并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同年9月4日签收。申请人在投诉部分要求被举报人赔偿500元,在举报部分,申请人请求:1.给予行政罚款;2.依法给予举报奖励。被申请人收到举报材料后,2022年9月13日现场进行核查,被举报人营业场所有“ 妮娜女皇葡萄”销售,现场有“妮娜女皇葡萄是巨峰葡萄的进价,比巨峰葡萄更甜、更浓”宣传字样,现场查看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被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被举报人当场撤去宣传广告。被申请人查验了进货记录,被举报人提供了梁溪区金河农产品经营部《营业执照》、进货单据。被申请人认为案涉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2022年9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当日邮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被举报人不予立案的结果。

  另查明,2022年9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材料,同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投诉举报本辖区内被举报人涉嫌违法的工作职责。《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事项进行了核查,履行了查验义务,被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不予立案,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结果,告知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第三、四、五项复议请求,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员作出政纪或行政处分,属于内部的人事处理或行政处分决定,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关于申请人在事实和理由部分提出的被申请人未告知救济途径、期限以及未说明理由等问题,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质影响。

  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遗漏了投诉部分的诉求,本机关不予理涉,申请人的权利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

  综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锡新市监不立字〔2022〕04第0913号《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