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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2-04205 | 生成日期 | 2022-12-08 | 公开日期 | 2022-12-08 |
文件编号 | — —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
发布机构 |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 公开形式 | 网站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社会 | ||
有效期 | 长期 | 公开程序 | 部门编制,经办公室审核后公开 | ||
主题(一级) | 国土资源、能源 | 主题(二级) | 土地 | ||
体裁 | 公告 | 关键词 | 建设,征地,农民 | ||
文件下载 | —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内容概述 | 新吴区〔2022〕30号 |
征收土地公告
新吴区〔2022〕30号
2022年12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7.5962公顷(苏政地B〔2022〕4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项目(地块)名称
2022-39#地块
二、土地征收的面积、用途、位置
本次征收涉及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大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17.3861公顷,其中农用地16.4688公顷(耕地16.2123公顷)、未利用地0.9173公顷;涉及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南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0.2101公顷,其中农用地0.2101公顷,不涉及耕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
征收土地位置:北至里河路、东至空港路、南至飞凤路、西至新八河。
三、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按照批准的新吴区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评估的方法确定。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
地上附着物补偿(不包含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征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市区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118号)执行。
(三)青苗补偿费标准
按《无锡市市区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锡政规〔2014〕2号)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按《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执行。
五、相关事项
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无锡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鸿山管理所(地址:后宅中路117号;电话:88997323)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手续,缴回土地证书。请相互转告。逾期不办理的,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直接注销土地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