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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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2-03882 生成日期 2022-11-09 公开日期 2022-11-09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鸿山街道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内容概述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税务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经济组织补助试点工作,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试点先行,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与集体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建立激励约束与监管并重、权利责任明晰、实施过程合法,并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制。

  二、工作目标

  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方式回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能力,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从2022年起,选择部分集体经济整体实力强、积极性高的市(县)、区在收益稳定、条件成熟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先行试点。从2023年起,其他市(县)、区结合各自实际,选择部分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试点工作,并逐步推广。

  有意向的市(县)、区可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共同商议后,确定试点地区。

  三、工作内容

  (一)关于补助的对象

  有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当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给予一定数额的缴费补助。其中,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的参保人员,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关于补助的标准

  在促进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同时,要鼓励和引导参保居民积极履行社会保险义务,强化参保人员缴费责任,提高自我保障意识,不能全额代缴、大包大揽。处理好集体补助与个人缴费的关系,针对政府全额代缴的参保人员,补助金额同全额代缴金额;针对提高个人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员,按照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定不同的补助金额。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档次设定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资金的来源

  主要来源为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进行资助,资助资金由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动员企业通过捐赠的方式对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

  (四)关于补助的工作流程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本实施意见的框架内,根据实际拟定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章程》未作明确规定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拟定,主要内容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方案须提交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经参加人数二分之一讨论通过后确定。超过限额的村级集体资金支出应按规定履行镇(街道)级审核程序。实施方案经镇(街道)、市(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逐级审核同意,报市人社部门备案后,予以实施。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助时间同参保人员缴费时间,补助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盖章同意的集体补助申请,申请应注明补助标准及补助对象名单。

  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因经济能力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补助时,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向市(县)区人社部门备案,暂停对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参保成员的缴费补助。待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五)建立激励机制

  对积极给予补助的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工作考核中给予加分或表扬,补助金额可依法享受相关税收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对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予以适当激励。   

  四、加强试点工作领导

  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丰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渠道的有效途径,是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机制建设,结合乡村振兴之际加强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探索,成立由人社、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专班,做好协调配合,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试点工作落地有效。各街道(镇)要成立工作小组,共同抓好工作落实,强化服务监管,认真总结经验,深入分析研究,逐步优化完善,最终达到制度可持续、方法能推广的目的。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要积极履行牵头责任,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将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作为政策业务培训的重要内容,让各级干部、经办人员知晓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引导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补助、资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切实落实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三方筹资方式。

  五、加强宣传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体补助的政策宣传工作,阐明集体经济组织收益补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讲明补助资金的来源和管理使用办法,算清享受集体补助后的经济账和长远账,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参保居民在享受集体补助的同时个人积极缴费。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  无锡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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