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4

时间:2022-08-10 16:53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2-02996 生成日期 2022-08-10 公开日期 2022-08-1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解读】《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司法救助协作典型案例4

  山东曹某迪等3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

  退役军人家属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移送线索  社会救助建议函  多元救助帮扶  

  【基本案情】

  被救助人曹某迪,女,1995年1月出生;裴某康,男,2016年7月出生;裴某琦,男,2019年1月出生。三人分别系刘某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裴某闯(退役军人)的妻子和未成年儿子。

  2021年10月30日,刘某驾驶小客车载裴某闯与毋某军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致刘某、裴某闯受伤,后裴某闯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毋某军负次要责任,裴某闯无责任。2022年3月2日,山东省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以刘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3月16日,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2022年6月16日,定陶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刘某不服,提出上诉。目前,案件正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程序中。

  【救助过程】

  2022年2月22日,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与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召开座谈会时,该局移送本案司法救助线索。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优先受理,启动司法救助程序。经走访调查核实:裴某闯生前自2012年12月起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队服役,2014年12月退役后回乡务工,其务工收入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其父母均为农民,无固定收入,经历丧子之痛后精神恍惚。案发后,裴某闯死亡,其家庭失去“顶梁柱”,其妻子曹某迪需赡养两位老人、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无法外出务工,家庭失去经济来源。交通肇事主要责任人刘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亦受伤治疗,家庭经济状况差,无民事赔偿能力;交通肇事次要责任人毋某军家庭经济困难,亦无赔偿能力;二名责任人未给予裴某闯家属任何赔偿。涉案车辆均只购买了“交强险”,无其他商业保险。

  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就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召开座谈会。

  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退役军人裴某闯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家庭失去“顶梁柱”,因案导致生活困难,符合司法救助条件,其近亲属是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重点对象。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有效解决被救助人家庭面临的急迫困难,定陶区人民检察院提请菏泽市人民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发放司法救助金4万元。同时,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互通互促救助工作平台”“爱心妈妈”团队,对被救助人及裴某闯父母开展心理疏导、情绪安抚,消除其心理阴影。为切实解决被救助人家庭生活实际困难,定陶区人民检察院向该区有关部门发出“社会救助建议函”,积极协调开展综合救助帮扶:一是定陶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为曹某迪家庭发放困难帮扶救助金1.5万元;二是定陶区民政局和当地镇政府将曹某迪母子纳入低保范围,每年发放5000余元低保金;三是定陶区司法局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帮助曹某迪母子提起民事诉讼,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四是定陶区乡村振兴局将曹某迪家庭纳入防止返贫动态监测范围对象,享受即时帮扶政策;五是共青团定陶区委依托儿童关爱项目为裴某康、裴某琦装修“爱心小屋”,为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条件。

  司法救助案件办结后,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共同建立退役军人司法救助案件“救助+回访”长效工作机制,持续关注被救助人家庭生活状况,跟进落实帮扶措施。

  【典型意义】

  本案系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向检察机关移送退役军人司法救助线索,合力开展救助帮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定陶区人民检察院依托该院司法救助“绿色通道”,对退役军人事务局主动移送的退役军人家属司法救助线索优先受理,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提请上级检察院进行联合救助,及时发放司法救助金,开展心理疏导。检察机关加强与退役军人事务局等部门的救助帮扶协作,积极协调落实退役军人家属困难帮扶救助金、低保、法律援助等多元化综合帮扶措施,以“我管”促相关部门“都管”,有力促进了退役军人家属摆脱困境,充分展现了检察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关心困难群众、关爱退役军人家属的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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