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10 17:06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2-02969 生成日期 2022-08-10 公开日期 2022-08-10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新吴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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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关于《优抚医院管理办法》

  优抚医院是国家为残疾退役军人和在服役期间患严重慢性病、精神疾病的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医疗和供养服务的优抚事业单位,是担负特殊任务的福利性公立医疗机构。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3部门联合修订公布《优抚医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

  《办法》进一步拓展优抚医院的职能任务。明确优抚医院在完成集中供养重残、康疗重病等优抚对象任务的基础上,可以为其他优抚对象提供优先或优惠服务,为社会提供优质医疗服务,进一步强化了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政治属性、服务优抚对象的优抚属性,拓展了服务内容和职能任务。

  《办法》进一步规范优抚医院的内部管理。强调要加强党的建设,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统一医院名称,将全国优抚医院名称统一为“荣军优抚医院”;优化薪酬制度,合理确定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水平,完善内部分配和激励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病历管理制度,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化重点专科建设,惩罚违法违规行为。

  《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明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优抚医院的指导,积极为优抚医院医务人员的培训进修等创造条件,将优抚医院设置规划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统筹考虑。同时,符合条件的优抚医院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办法》进一步完善服务方式。规定要优化优抚医院入院流程,属于收治范围的优抚对象,入院可以由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使服务更加人性化。明确未建设优抚医院的地方,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协调当地其他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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