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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企纾困服务发展“水利10条”发布!

发布时间:2022-07-17 15:59      来源:新吴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日前,无锡市水利局出台《关于助企纾困服务发展的政策意见》。10条政策意见助力企业复工满产,更好发挥稳经济大盘水利作用。

  水利10条

  一、减征相关费用。

  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现行标准的94.6%收取水资源费,实施期限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二、延缓费用缴纳。

  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缓缴水资源费、水利工程水费,补缴的时间可在疫情防控恢复常态化后3个月内完成。

  三、加快资金拨付。

  积极对上争取,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在收到文件后30日内分配下达,市对市(县)、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根据年度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等情况尽快分解下达,尤其是加快涉企、涉农资金拨付进度,更好发挥水利资金稳增长保就业惠民生作用。对疫情防控与项目推进成效明显的新一轮河道环境综合整治、节水型社会创建、农村水利建设等项目适当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四、减轻企业负担。

  招标投标领域全面实行电子招投标和“不见面”开标,投标人无需到现场参加评标会议;推行远程异地评标;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代替现金缴纳各类保证金;符合降低或免于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条件的,按规定予以减免。

  五、优化审批服务。

  主动对接项目单位,实行“事前指导”,为其提供审批前咨询指导服务,在项目申报前详细告知涉及审批服务工作的政策依据、工作流程等内容,帮助项目单位按照标准要求开展审批前各项准备工作,缩短审批准备时间;对办理各类涉水行政许可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实行“容缺预审”,先行开展专家评审、现场勘验、材料审查等审批环节,实现项目审批“零等待”;积极推进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监管区域评估,到期的取水许可证、用水计划调整等涉水办证事项经申请可延期3个月内办理。

  六、保障复工满产。

  加强对取用水、设计、施工、监理等涉水企业的指导服务,督促落实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责任,帮助协调解决应急防护物资、建设原材料运输通行和工程款支付等问题,推动水利建设项目闭环施工、达产满产以及涉农、涉水企业加快恢复生产。加强与央企、国企、金融机构战略合作,开展水利投融资体制机制协同创新,积极争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资金,推进投贷一体化,推进节水贷、EOD、专项债、PPP、Reits等应用,更好发挥稳经济大盘水利作用。

  七、完善合同管理。

  新冠肺炎疫情适用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疫情造成工程延期的,合同工期相应顺延,因发包人原因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延期复工期间,施工场地必要的留守管理人员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复工前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防控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疫情导致的人工单价政策性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由发包人承担。疫情导致的材料设备价格上涨,发承包双方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八、强化信用考核。

  将水利工程参建单位疫情防控及复工达产工作纳入信用考核评价体系管理,对复工复产启动及时、工程进度推进较快、疫情防控措施有力有效的单位,季度信用考核评分适当加分;特别突出的,年度信用评定可提高一个信用等级,并在年度文明工地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

  九、改进评审指导。

  按照合并、精简、实效原则,压减各类会议、活动、流程等程序及非必要档案资料。非必须不组织集聚式的技术审查、项目评估评审、验收等活动,推行网上办公、视频会议等方式,提供线上技术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推进重点水利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十、提升发展环境。

  抓紧抓实防汛防台减灾,科学调度水利工程设施,保障生产生活生态用水,保证河湖合理生态水位,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粮食安全。

  加强太湖治理、长江大保护和新一轮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加快“两河”整治提升“一号工程”,深化全域美丽示范河湖建设,扎实推进环保督察等涉水问题整改,打造“安澜、美丽、幸福”河湖。

  统筹处理好依法行政与服务发展的关系,优化创新执法监管,实施正面清单管理制,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非现场执法和企业自证守法等模式,打造最优水利营商环境。(来源:新吴发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