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提醒】用人单位,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友情提醒

时间:2022-06-24 10:44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2-01954 生成日期 2022-06-24 公开日期 2022-06-24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用人单位,企业接收学生实习、夏季高温津贴发放的友情提醒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六十六条、《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及《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要求,依法接收学生实习。

  1、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2、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职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必须以有关部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3、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接收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或者非法从事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组织、安排、管理学生实习实训;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4、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5、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6、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管理,保障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二、根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及《关于做好高温津贴支付有关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13号)的要求,依法规范发放夏季高温津贴,落实各项措施,保障劳动者高温期间的劳动安全和身体健康。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支付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2、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提供的防暑降温饮料、药品等劳动保护用品费用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原则上按月计发劳动者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支付办法等;

  4、在高温天气期间,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依法调整劳动和休息制度,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