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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2-00987 | 生成日期 | 2022-04-19 | 公开日期 | 2022-04-19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城市管理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城管局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备案表(2022年4月) |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各部门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备案表(2022年4月) | |||||||||||
调整类别 | 权力类型 | 基本编码 | 权力名称 | 设定依据 | 序号 | 行使内容 | 调整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子项编码 | |||||||||
取消 | 行政处罚 | 320217771000 |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限期排除危险;或者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城市桥梁的处罚 | 【规章】《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8号)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排除危险;在危险排除之前,不得使用或者转让。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1 | 罚款 | 《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22〕5号) | 标准化行政权力 |
2-62 | ||
取消 | 行政处罚 | 320217773000 |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6年第198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2 | 罚款 | 《关于对江苏省行政权力清单进行动态调整的通知》(苏编办发〔2022〕5号) | 标准化行政权力 |
2-64 | ||
调整前 | 事项合计(256)项,其中:标准化行政权力合计(157 )项,市设行政权力合计(99)项。 行政许可( 5)项,行政征收( 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11 )项,行政给付(0 )项, 其他权力(9)项,行政处罚( 209)项,行政强制( 18)项,行政裁决( 0)项,行政征用( 0)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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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 | 增加合计( 0 )项,其中:标准化行政权力合计( 0 )项,市设行政权力合计( 0 )项。 行政许可( 0 )项,行政征收( 0 )项,行政确认( 0 )项,行政奖励( 0 )项,行政给付( 0 )项, 其他权力( 0 )项,行政处罚( 0 )项,行政强制( 0 )项,行政裁决( 0 )项,行政征用( 0)项。 减少合计( 2)项,其中:标准化行政权力合计( 2)项,市设行政权力合计(0)项。 行政许可( 0 )项,行政征收( 0 )项,行政确认( 0 )项,行政奖励( 0 )项,行政给付(0 )项, 其他权力( 0 )项,行政处罚( 2)项,行政强制( 0 )项,行政裁决(0 )项,行政征用( 0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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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后 | 事项合计(254)项,其中:标准化行政权力合计(155 )项,市设行政权力合计(99)项。 行政许可( 5)项,行政征收( 2)项,行政确认(2)项,行政奖励(11 )项,行政给付(0 )项, 其他权力(9)项,行政处罚( 207)项,行政强制( 18)项,行政裁决( 0)项,行政征用( 0)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