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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吴区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24 15:16      来源:司法局      选择阅读字号:[ ]     

  为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和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发的《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相关规定,现就新吴区2022年度人民陪审员选任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名额

  本次选任人民陪审员150名。其中,从辖区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任命120名;从个人申请和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推荐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中任命30名。

  二、选任条件

  (一)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 年满二十八周岁;

  3.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2. 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 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1. 受过刑事处罚的;

  2. 被开除公职的;

  3.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4.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 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6.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三、选任程序

  (一)发布选任公告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二)候选人的产生

  1.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从辖区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

  2. 公民个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在选任公告日期结束前,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司法所提交个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3. 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的,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在选任公告日期结束前,到区司法局或单位属地司法所提交被推荐人简历、学历证明等书面材料。

  (三)资格审查和征求意见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根据《人民陪审员法》和《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在征求本人意见后,确定候选人名单。

  (四)确定拟任命人选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从候选人名单中进行第二轮随机抽选,根据抽选结果确定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

  区司法局对进入第二轮随机抽选,但未被选任的候选人建立专门档案库,以备人民陪审员因故出现缺额时增补任命。

  (五)任前公示

  区司法局会同区人民法院、区公安分局向社会公示拟任命人民陪审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六)公告任命

  经公示确定后的人民陪审员拟任命人选,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任命,并由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将任命决定通知人民陪审员本人,向社会公告。

  (七)岗前培训与集体宣誓

  区人民法院负责组织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进行集中公开宣誓。

  (八)人员增补

  当人民陪审员申请退出或不能正常履职,或因审判工作实际需要时,可适当增补人民陪审员,由区司法局在候选人专门档案库中随机抽选。增补程序参照本选任方案进行。

  四、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二)人民陪审员依法享有参加审判活动、独立发表意见、获得履职保障等权利。

  人民陪审员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三)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履行审判职责。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四)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

  (五)人民陪审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六)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八)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五、人民陪审员免职情形

  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区人民法院会同区司法局查证属实的,由区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一)本人因正当理由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所列行为的,可以采取通知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等措施进行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陪审员依法代表人民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这既是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具体体现,也是一项光荣的职责和使命,真诚欢迎符合条件的公民踊跃参与。

  

       咨询电话:0510—81891512,联系人:沈毅军

                    0510—68882527,联系人:唐寅

  特此公告。

  

 

新吴区人民法院

 新吴区司法局 

新吴公安分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