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应急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公告公示 > 正文

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第四批)

发布时间:2022-01-05 16:50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截止2021930日超过许可期限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原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上述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注销名单(第四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