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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锡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第二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2021-12-27 13:31      来源:新吴区人民政府      选择阅读字号:[ ]     

无锡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由无锡柯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无锡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第二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称“报告表”)和无锡市新吴区环保行业协会的技术评估意见(锡环协发〔2021〕2号)等相关材料均悉。经研究,审批意见如下:

  一、根据报告表的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中的建设内容在拟定地点进行建设。

  本项目性质为扩建,建设地点为无锡市新吴区锡梅路南侧、新鸿路东侧地块,总投资210000万元,建设养乐多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第二工厂项目,新建低糖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生产线12条,形成年产低糖活菌型乳酸菌乳饮品189000万瓶的生产能力。项目投产后的产品、规模、生产工艺、设备的类型和数量必须符合报告表内容。根据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关于无锡养乐多乳品有限公司活菌型饮品项目的说明》,该项目属于江苏省太湖流域战略性新兴产业。

  二、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必须逐项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及“以新带老”制度,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到以下几点:

  1.全过程贯彻清洁生产原则和循环经济理念,采用先进工艺和先进设备,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减少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项目单位产品物耗、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应达国内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2.贯彻节约用水原则,减少外排废水量。排水系统实施雨污分流;生活污水经地埋一体式净化槽预处理,与冷却塔排污水、锅炉排水、反冲洗水一并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31962-2015)表1中标准后,经污水排放口WS-1接入梅村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标准后,经污水排放口WS-2接入梅村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污水排放口WS-2按照国家规范安装流量计及重点水污染物(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监控设备并与新吴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本项目共设置两个污水排放口。

  3.进一步优化废气处理方案,严格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确保各类工艺废气的收集治理措施、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等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各工艺废气分别经对应排气筒排放。注塑成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废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的厂界标准值和表2中的排放标准;天然气燃烧产生的氮氧化物≤50mg/L,颗粒物和二氧化硫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共设排气筒5根。

  4.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排放标准。

  5.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6.建立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与环境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报告表环境风险分析篇章中的事故应急防范、减缓措施,防止生产过程、储运过程及污染治理措施事故发生。

  7.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8.根据报告表推荐,污水处理站外100米范围,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保护敏感点。

  三、本项目正式投产后,全公司污染物排放考核量不得突破“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指标申请表”核定的限值,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核定如下:

  1.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本项目)颗粒物≤1.164吨、二氧化硫≤1.94吨、氮氧化物≤4.5372吨、非甲烷总烃≤0.3034吨(含甲苯≤0.0273吨、乙苯≤0.0121吨、苯乙烯≤0.0091吨)、氨≤0.0021吨、硫化氢≤0.0009吨。(全厂)颗粒物≤2.1288吨、二氧化硫≤3.548吨、氮氧化物≤10.0192吨、非甲烷总烃≤0.8252吨(甲苯≤0.2149吨、乙苯≤0.0955吨、苯乙烯≤0.0716吨)、氨≤0.0042吨、硫化氢≤0.0018吨。

  2.水污染物(接管梅村污水厂考核量):

  (锡梅路厂区)(排放口WS-1)废水排放量≤236503吨;COD≤29.5524吨、SS≤20.5153吨、氨氮(生活)≤1.1385吨、总磷(生活)≤0.1992吨、总氮(生活)≤1.8501吨。(排放口WS-2)废水排放量≤472636吨;COD≤236.318吨、SS≤189.0544吨、氨氮≤21.2686吨、总磷≤3.7811吨、总氮≤30.7213吨。

  (锡勤路厂区)废水排放量≤225259吨;COD≤21.0586吨、SS≤18.4927吨、氨氮(生活)≤2.5883吨、总磷(生活)≤0.4989吨、总氮(生活)≤3.9761吨。(接管德宝)废水排放量≤405600吨;COD≤18.252吨、SS≤3.6504吨、氨氮≤1.8252吨、总磷≤0.1825吨、总氮≤5.4756吨。

  3.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

  四、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五、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领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项目的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项目工程竣工后,按规定办理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手续。

  六、开展内部污染防治设施(污水处理等环境治理设施)安全风险辨识,健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项目建设期间的环境现场监督管理由新吴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八、该审批意见从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有效。如有不实申报,本行政许可自动失效;如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重新报批。

  (项目代码:2020-320214-15-03-621117)

   无锡市行政审批局

             2021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