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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1-02980 | 生成日期 | 2019-12-01 | 公开日期 | 2019-12-01 |
| 文件编号 | —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
| 发布机构 | 新吴区人民政府 | 附件下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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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概述 | 新吴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规定(试行) | ||||
新吴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规定(试行)
第一条 随着交通机动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为规范我区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停车配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吴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建设项目的机动车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规定。
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全区划分为两类停车政策分区(详见附图),一类区即平衡供给区:城南路—区界—京沪高速—高浪路围合范围,该区域建成度较高,可开发用地增量较少,现状交通拥堵突出,交通政策引导向公共交通倾斜,适当提高部分现有标准,重视社会停车场建设平衡历史缺口;二类区即适度发展区:新吴区除一类区外的其他区域,是未来新吴区主要增量空间载体,提高现有停车配建标准。
第三条 建设项目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建设的建筑项目,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第四条 建设项目的停车配建指标应根据建筑实际使用功能、项目所处停车规划管理分区、建设项目规模等进行取值,具体指标值按照附表执行。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附表规定设置各类停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的,应按现有标准补充配建不足差额的50%。
第五条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进行设置,总数不得超过20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租或出售。
新建住宅类项目室内停车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80%。
第六条 综合性建筑物具有两种以上主要功能,其配建停车位数量按各类建筑性质及规模分别计算后累计确定,在符合规定的配建停车位总数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置。
工业、仓储类项目中的管理用房按办公类指标进行配建。
第七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实际使用需求,在用地范围的适当区域内增配装卸货泊位、无障碍车位、大巴车位、救护车车位等特殊车位,具体指标值参照附表执行。
第八条 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可根据自身情况设置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商业综合体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及新建住宅类建筑物均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结合信息化技术高标准设置,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0.8系数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第九条 地铁站点周边项目停车配建原则不参与指标折减。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泊位以小型车为标准车型。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设项目配建停车设施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个的以 1个计算。
第十一条 未列入本规定分类或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难以达到本规定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确定配建标准。
大型公共类、商业类建筑等停车需求较高的建设项目,其交通影响评价确定的配建标准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较高的标准执行。
涉及历史文化遗产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内容的建设项目,配建标准可通过专家论证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应以优化交通流线组织及保障城市景观为前提,提倡集约用地、鼓励城市空间综合开发利用,新建项目应优先考虑配建地下车库。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执行。
新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均应符合本规定。本规定颁布之前的建设项目,已有规划条件的,按原规划条件执行;未出具规划条件的,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发展、机动车发展趋势及交通政策的变化等,适时对本规定进行修订。
关联阅读:《新吴区建设项目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优化研究政策解读》http://www.wnd.gov.cn/doc/2019/12/01/35262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