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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索引号 | 014032126/2021-01862 | 生成日期 | 2021-07-12 | 公开日期 | 2021-07-12 |
文件编号 | — — | 发布机构 | 新吴区司法局 | ||
效力状况 | 有效 | 附件下载 | — — | ||
内容概述 |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家悦福超市虫草花的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合理解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次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次行政复议。 |
申请人:高某。
被申请人: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无锡市新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旺庄路138-1号。
法定代表人,包旭东,该局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1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家悦福超市虫草花的回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作出了合理解释,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申请人提交了《行政复议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本次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本次行政复议。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