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刘*振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案)

时间:2020-12-31 15:40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0-02425 生成日期 2020-12-3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新吴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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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行政处罚案件公示(刘*振擅自占用绿化用地案)

 

    当事人刘*振在未取得相关绿化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12月23日将车牌号为苏B70*B6的机动车停放在乐星路路边绿化带内占用了绿化用地。经测量,占用绿化用地面积为0.4平方米,属擅自占用绿化用地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锡市新吴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四第一款的规定,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