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09 16:35 来源:应急管理局 选择阅读字号:[ 大 中 小 ]
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第一批)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规定,现将截止2019年9月30日超过许可期限及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由原无锡市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无锡市新吴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环境保护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
上述企业仍需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应按照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等规定,向发证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告。
附件:注销名单(第一批).xlsx(2家)
无锡高新区(新吴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