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无锡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

时间:2020-01-03 18:48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20-00070 生成日期 2019-12-20 公开日期 2020-01-03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无锡市新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关于《无锡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无锡市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在前期调研和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修订出台《无锡市工伤保险医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26条,包含了工伤医疗管理方式、范围、相关主体职责、特殊情况下就医规定等方面内容。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明确了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工伤医疗协议管理方式与协议医疗机构必备条件

  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协议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公开、公正、公平基础上,根据行政区域工伤人员分布情况和方便工伤人员救治的需要,根据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择优选定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与其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向社会公布。

  协议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具有对外服务资格的军队医疗机构,且取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协议资质一年以上。(二)具备较高的医疗技术水平和良好的服务能力,在工伤救治、职业病防治、工伤康复方面有专业优势。(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临床及辅助科室设置、仪器设备配备等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相应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满足工伤救治需求。(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六)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事务,积极配合工伤保险职能部门工作。(七)具备与工伤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联网条件,应实时交换工伤医疗数据信息,并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八)省、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工伤协议医疗机构的主要职责

  1.严格核对工伤职工就医信息。

  2.详细记录工伤事故发生时间、原因、伤害部位和程度,严格按照伤(包含职业病)、病分离原则分别记录诊疗情况。

  3.设置专门的工伤医疗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相关培训,做好工伤保险政策宣传。

  4.开通工伤职工就医绿色通道,做好医疗和咨询服务,严格执行因伤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依规收费,规范工伤医疗服务与管理。

  5.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不得为不符合标准的职工办理入院手续,不得为不符合出院标准的职工提前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无故延长职工住院时间,不得带检查和治疗项目出院。

  6.严格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和住院服务标准为工伤职工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

  7.使用超出“工伤保险三目录”的费用,应征得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同意并签字确认。

  8.积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康复对象筛选与效果评估、伤情因果关系鉴定、医疗质量考核检查等工作。

  9.协助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与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对接,帮助其及时进行工伤康复治疗。

  10.工伤协议医疗机构除配置假眼、假牙外,应告知工伤职工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

  11.积极配合工伤经办机构的协议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整改问题。

  三、工伤职工转院、异地治疗等特殊的就医规定

  1.转院、转异地、转非协议医疗机构的规定

  因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限制需转院或转外地治疗的,应遵循“先市内后市外”、“转上不转下”的原则,确需转异地或转非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经协议医疗机构专科或三级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未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发生的费用工伤基金不予支付。

  2.紧急情况就医规定

  职工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转往协议医疗机构治疗。

  3.长期居住地就医的规定

  对需长期(一般为3个月以上)居住在统筹区外的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在居住地选择当地工伤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4.旧伤复发需治疗或有长期治疗需求的规定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或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因旧伤复发确需长期治疗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核准后,工伤人员方可选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旧伤或长期治疗。

  四、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式与结算途径

  协议医疗机构应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联网,建立完善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工伤医疗待遇联网结算。目前主要的结算方式:门(急)诊、急诊留院观察和住院医疗费用以医疗项目为主要方式结算;对部分工伤特定病种按定额付费的方式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或协议约定。

  五、《办法》的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此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转自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