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看自然资源管理履职要点

时间:2018-10-16 11:08 字体大小:放大 正常 缩小

信息索引号 014032126/2019-01682 生成日期 2018-10-16 公开日期 2018-10-16
文件编号 —  —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部
效力状况 有效 附件下载 —  — 政策咨询
内容概述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法律,对保障人民群众吃的放心、住的安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土壤污染防治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多项法定职责,本文结合该法的制定背景及其制度安排,分析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何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土壤是生态系统的基本要素之一,和水、空气一样,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和不可或缺的宝贵资源。长期以来,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引发了公众对土壤污染问题的高度关注。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强化对水、大气、土壤等污染的防治力度,着力推进重金属污染和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为了切实解决土壤污染防治无法可依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2015年4月,全国人大环资委成立了由相关单位参加的起草领导小组。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审。2017年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二审。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了《土壤污染防治法》。

《土壤污染防治法》主要制度安排

  《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并从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多项制度性安排。基本思路是区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别规定了一系列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

  明确各级政府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

  确立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管、其他部门配合的监管体制。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确立了“谁污染谁担责”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对于农用地确立了以政府责任为主的制度;对于建设用地确立了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为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

  强化了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对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农用地地块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农用地地块,要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按照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管理。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实施。

  建立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制度。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向社会公开,适时更新。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不得办理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的相关手续。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要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人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风险管控措施执行情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农用地主要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风险管控,建设用地主要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风险管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建设用地从调查、登记、出让、收回和修复等环节相关的风险管控措施。《土壤污染防治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多项法定职责:

  配合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监测和相关规划编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设立土壤环境监测站点,建立监测网络;对重点建设用地进行监测;编制土壤污染防治规划。要配合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开展重点农用地地块的污染监测。

  配合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进行监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区域土壤污染防治的监管,严格控制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重点污染物排放。

  配合对土壤污染责任进行认定。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农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建设用地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

  对永久基本农田等耕地实施严格管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依法进行分类管理。

  配合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不动产登记要重视土壤污染状况。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变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前,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法》贯彻实施准备工作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抓好《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要将《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自然资源系统“七五”普法内容,积极组织开展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使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掌握《土壤污染防治法》赋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新职责和新要求,并切实贯彻落实。

  开展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凡是与《土壤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相冲突、不衔接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修改或者保留的清理意见,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要全面履行好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定职责。土壤污染防治涉及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规划、登记和修复等多方面。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自然资源管理新职能的履行,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切实履行好土壤污染调查、监测、规划、土壤污染责任认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等多项法定职责。特别是各级地方不动产登记机构,要主动接收和妥善保管好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担负起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职责。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只有把《土壤污染防治法》确立的各项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才能有效遏制我国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

 

关联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http://www.wnd.gov.cn/doc/2018/10/15/2081567.shtml